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
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防科申请,由污防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防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防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我公司负责协助办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