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废气是石油化工、轻工、塑料、印刷、涂料等行业排放的常见污染物,有机废气中常含有烃类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含氮、硫、卤素及含磷有机化合物等。如对这些废气不加处理,直接排气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目前,随着国内空气污染问题的日趋严峻,国家纷纷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对化工及其他化工企业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其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与控制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据悉,目前国内vocs涉及的污染行业广且各行业排放的vocs种类繁多、治理技术复杂,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多种组合技术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认为重要做好以下几点就能够在适应现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石化行业的基本达标减排任务。
1.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 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2.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核算,建立一企一案,针对不同废气成分,不同浓度,不同的工作模式,制定适合企业的治理方式。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建立一企一案,针对不同废气成分,不同浓度,不同的工作模式,制定适合企业的治理方式。
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有机污染物废气的治理,可采用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热力燃烧和直接燃烧等方法,或者上述方法的组合,如冷凝-吸附,吸收-冷凝等。欲选择合适的化工废气治理方法,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利弊,最后选择一种经济上较合理、符合生产实际、达到排放标准的最佳方案。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