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2、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推荐处理措施
(1)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2)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3)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 吸附、吸附 吸收、膜分离 吸附等技术;
(4)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5)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6)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4、控制要求: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的,除浓度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不能低于80%。
5、执行标准:
太原市重点行业、验收参照河北省db13/2322-2016,未涉及指标执行大气综排gb16297-1996;无组织执行2019新标gb3782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