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过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必须有效监控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管控信息系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用而生的。他是一个可供各个企业对自身vocs排放进行全面申报和核算,同时提供了审核部门的各级审查,监管,统计等功能的应用软件。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管控信息系统主要帮助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理部门完成排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使用企业完成申报,为解决当前国内形势下最受关注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问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而管理系统则是将申报系统下填报数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加以处理。使管理者能够更好的处理业务。
该系统的初始化设置能根据,用户的自身情况,量身打造出一套符合自身需求的系统。通过企业端的收集、整理、归纳数据。到管理的查看、分析、以及对数据的整体 作出批示等相关的内容。希望给企业与管理者带来更好的工作方式的体验。
山东同普天辰工程技术主要提供软件销售、使用培训,并提供租赁和整体销售两种合作模式。
提示:
1.核算排放量时,由于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工艺不同故上面公式中的6个“ ”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有,有几项计几项,没有的项目不计入。如:塑料彩印软包装企业中就不使用润版液、洗车水(又称:清洗剂)。
2.注意去除量与回收量不要重复计算。
vocs处理装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转轮浓缩 焚烧、生物处理、低温等离子体、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内现有企业
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